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委任關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23號原告 伍錫權 被告 陳沈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委任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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