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