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依同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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