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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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72號上訴人 沈雪玲
劉佳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芳 等人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