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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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131號被告曾子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被告於另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為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
7月1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前所為,依法自不得另行追訴而逕行簽結,惟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文書在卷可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子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131號;下稱本案),其先前既經另案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經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本案依法不得追訴而經同署檢察官逕行簽結,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1份、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經送鑑定檢驗結果分別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文書在卷,係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毒品包裝袋共6個,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附表:│├───────┬───────────┬──────────────┤│名稱│數量/驗前總重量/│鑑定文號/出處│││驗餘總重量││├───────┼───────────┼──────────────┤│第二級毒品/│1包/淨重1.64公克/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年3月9日││甲基安非他命│重1.63公克│北市毒鑑字第53號鑑驗通知書/││││毒偵卷第4627號第51頁│├───────┼───────────┼──────────────┤│第二級毒品/│1包/毛重0.47公克/餘│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甲基安非他命│重0.4555公克│7月26日UL/2010/7035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3521號││││第49頁│├───────┼───────────┼──────────────┤│第一級毒品/│2包/淨重2.69公克/餘│法務部調查局99年3月25日調科││海洛因│重2.61公克│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卷第707號││││第59頁│├───────┼───────────┼──────────────┤│第一級毒品/│2包/淨重2.22公克/餘│法務部調查局99年8月11日調科││海洛因│重2.19公克│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毒偵卷第3131號││││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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