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分別於民國99年1月13日、同月11日送達至被告甲○○位於南投縣○○鎮○○里○○路○○○號之戶籍地及同縣南投市○○路○○○號之居所,然前者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於被告之上開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將該判決正本於同日依法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後者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連家偉 ,而均已合法送達於被告,被告於99年1月18日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2份及上訴狀各1紙可稽,然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