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77號聲請人 陳榮基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 余家菊 先生文教獎學
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余家菊先生文教獎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余家菊先生文教獎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至於上述事項以外之章程變更,僅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由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余家菊先生文教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法人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第10屆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10年2月5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02598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余家菊先生文教獎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其中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6條董事職務之停止、名譽董事長之聘任、第16條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等規定,核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增訂捐助章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之部分,未變更章程之實質內容而僅為文字之增刪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無涉,依前揭裁定意旨,均僅須向主管機關聲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