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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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建順(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侵占遺失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菸壹包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建順前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1634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0年2月20日確定在案。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1包,為被告所有,據被告於警詢中自承,並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
字第21634號提起公訴,嗣被告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香菸1包,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
在卷(見偵卷第1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5至31頁)。茲因被告死亡,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此屬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