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7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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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75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95年6月22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4
年1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4年1月1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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