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