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李錦榮 訴訟代理人 楊錫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塩水李雙李吉李凉李樹生李朱南李美玉吳李玉秀李春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1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0,900元/㎡×土地面積202.19㎡×原告主張持分1/7=892,524元。
㈡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0,900元/㎡×土地面積70.15㎡×原告主張持分1/7=309,662元。
㈢上開㈠及㈡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2,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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