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10月16日│97年9月28日│97年9月2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97年度偵字第5352號│97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412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9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412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29日│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10月11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352號│97年度偵字第5352號│97年度偵字第535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97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97年度易字第968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98年1月12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8月30日│97年9月中旬某日│97年9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9月21日│97年9月21日│97年10月初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9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編號│十三│││├─────────┼──────────────┼──────────────┼──────────────┤│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22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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