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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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75號即債務人 蔡耀諄蔡耀明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經債權人陳報現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3.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陳報聲請人及其父母親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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