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廖正得
劉雅欣 邵懷萱 楊蕙萍 古婉婷 張寶珠 陳美君 賴佩筠 王禎綺 林麗群 萬蒲秀 謝素娥 楊秉勳 張雅婷 施雅菁 李淑賢 劉涵溱 許曉微 陳金英 陳勝昌 郭哲芳 李科達 林恭安 邱祥清 侯千泉 曾阿足 曾阿滿 楊佩蓉 林秀惠 張淑惠 李瑞妍 李榕書 江朝森 蘇彥安 闕榆友 郭景堯 陳品伊 郭雅惠 周秀卿 邱慧瑛 張秀容 林燕 陳縤筠 戴耀慧 張建凱 王德蕓 曾麗香 張幼梅 張恒顥 林龍德 周淑觀 陳梅 蔣婷諭 郭美映 余麗芬 于壯 詹韻穎 陳韋銓 張素蘭 黃金星 莊智穎 陳國輝 張王對 吳素華 張婉如 李宗豪 鍾惠有 侯蔚鑫 吳瓊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被告 宋信樺
廖信益 黃偉倫 吳政謀 林松茂 曾少里 趙汝露 宋信羿 劉智浩 曹智誠 (原名 曹志成朱嘉慶 謝依蓁 劉美玉 陳立雄 張淑茵 黃于瑈 劉宸志 鄭宗安 楊維倫 被告 奇異 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同案刑事被告CHIASERLEONG、SEAHKAHYAP、CHIANGTSEBO
ON、TEOPOHLENG、LEEPECKNGOH、LEEPINPIN、ANGBOONSIAH(中文姓名依序為 謝思諒謝佳葉蔣自文張寶龍 、李妼娥、 李冰冰洪文錫 )、 詹憲毅 ,均經本院通緝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陳愷璘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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