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順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66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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