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震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文國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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