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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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債權人 薛寶猜 債務人 邱瑞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債權人請求到期日前之利息,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12月15日│700,000元│101年5月31日│WG0000000│├──┼─────────┼───────────┼──────────┼───────────┤│002│101年1月17日│200,000元│101年5月31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