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8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庭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庭瑋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關於被告葉庭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應補充更正為「葉庭瑋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因不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2月2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0日以97年度簡字第2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易字第2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宣告之4項有期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9年10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庭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品行不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不思憑藉己力、以正途賺取所需,趁機行竊,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財物業已返還於被害人 呂碧惠 ,此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查卷第14頁)附卷足憑,未造成被害人重大之財產損害,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1581號被告葉庭瑋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233巷45弄16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庭瑋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40號、97簡字第2626號、97年度易字第24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6月、6月確定,於99年10月8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5月26日6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626號前,乘呂碧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鑰匙疏未拔下之機會,徒手竊取得手後供已代步之用,並於不詳時間棄置於新北市○○區○○路3段184巷1號旁。
嗣經警於100年6月14日17時許,在上址尋獲,並在車內所留帽子1頂採得跡證送驗後,與葉庭瑋之DNA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葉庭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呂碧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7日北警鑑字第1000036103號鑑
驗書、100年7月13日北警鑑字第1000111905號鑑驗書各1份。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㈤鑑識採證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科。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檢察官林建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