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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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何月芬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基昌 被上訴人 楊喬木
林正立 林正彥 林正晃 楊深裕 李坤宗 楊深喜 楊敏寬 楊敏惠 楊敏雄 楊敏卿楊幸茹 楊深裕( 楊喬傑 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華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宗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輝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嘉榮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嘉惠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賴玲華楊敏貞 之承受訴訟人) 楊媖媖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堯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士緯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淳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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