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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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何月芬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基昌 被上訴人 楊喬木
林正立 林正彥 林正晃 楊深裕 李坤宗 楊深喜 楊敏寬 楊敏惠 楊敏雄 楊敏卿 陳 楊幸茹 楊深裕( 楊喬傑 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華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宗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輝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嘉榮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楊嘉惠 (楊喬傑之承受訴訟人) 賴玲華 ( 楊敏貞 之承受訴訟人) 楊媖媖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堯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士緯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淳 (楊敏貞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