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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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唐添增
唐添圳 唐春玉 唐瑞鴻 唐寬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健作 等間確認三七五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原告 陳報 就其耕地約定之每期租金數額及一期之期間為多久。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