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等先後判處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三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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