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四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桃園南門郵局第一五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二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結果,以無此地址門牌改編為理由而被退回,據謄本所載相對人住所並無變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查,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回執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