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九時二十分許,在桃園市○○路○段○○號告訴人乙○○住處,因其向乙○○收取互助會款遭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推倒乙○○,致乙○○受有頭皮挫傷、左臀挫傷、左胸表淺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甲○○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