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行使親權之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行使親權之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