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告 黄正中 (即煌毅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 黃正中 」之記載,應更正為「黄正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關於「黃正中」之記載,應為「黄正中」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火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