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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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游聲雄 上列聲請人因99年度上訴字第4064號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游聲雄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犯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提起上訴,若法院最後判決非其所預期之罪刑,難以期待被告服贗判決結果,其逃亡誘因隨之增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原審判處傷害暨妨害自由罪均非重罪,,聲請人科處刑罰2年6月,因已羈押近6個月,即使判決確定入監執行,實際服刑日數亦可能僅1年多,聲請人無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且聲請人雖有前案二案尚未執行,惟其刑期亦非長,參酌聲請人目前於看守所表現良好,正值壯年,本身亦有正當工作,不可能為逃避刑期而逃亡。聲請人於原審已全部認罪,並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可能,不合於羈押之要件,聲請人目前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中,若鈞院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即得繼續工作彌補被害人之傷害;聲請人於原審係因搬家疏未通知法院致未收到開庭通知書,並非有逃亡故意,懇請鈞院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等罪嫌提起公訴,繫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被告逃匿,通緝到案後,經原審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確有逃亡之客觀事實,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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