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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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7號原告 何坤鑫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複代理人 林寬榮 被告 楊文君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5,21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原告尚應繳納51,579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