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0號原告 劉明鐘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士欣 被告 劉明勳
劉明煜 被告 劉継應 訴訟代理人 劉明賢 被告 劉詹鳳嬌 訴訟代理人 劉桂眉 被告 劉詹意 即 劉繼鳳 之繼承人
劉彩英 即劉繼鳳之繼承人 劉明旺 即劉繼鳳之繼承人 劉家岑 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被告 劉黠 與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訴訟代理人劉家岑被告 劉家佑 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靜 被告 劉恆吟 即劉繼鳳之代位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邱月滿 被告 劉明焜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二週內提新之分割方案到院(兩造合意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與應有部分面積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