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0號原告 劉明鐘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田士欣 被告 劉明勳
劉明煜 被告 劉継應 訴訟代理人 劉明賢 被告 劉詹鳳嬌 訴訟代理人 劉桂眉 被告 劉詹意劉繼鳳 之繼承人
劉彩英 即劉繼鳳之繼承人 劉明旺 即劉繼鳳之繼承人 劉家岑 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被告 劉黠 與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訴訟代理人劉家岑被告 劉家佑 即劉繼鳳之再轉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靜 被告 劉恆吟 即劉繼鳳之代位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劉邱月滿 被告 劉明焜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二週內提新之分割方案到院(兩造合意之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與應有部分面積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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