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2,91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51,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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