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2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金泉
謝春若 黃鉞幻 (原名 黃宭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隆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