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士民選任辯護人張宗存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