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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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洪蒨凰 被告昌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 被告 李苑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