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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