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丘桂蘭
黃瀚圀 王萬喜 黃進富 陳信樹 兼代理人 王名弘 複代理人 陳元杰 (元今會計師事務所)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王啟奔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元金會計師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元今會計師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