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 張福光 現於法務部○○○○○○○被告桃園監獄衛生科長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監獄衛生科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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