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53號抗告人 徐皓憬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劉振魁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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