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舊住家於去年九二一大地震全倒,至今已將屆滿一年,因受羈押無法返家處理重建事宜,且災後重建事宜耗時繁雜,家中雙親年邁無法處理;而羈押期間妻子離家棄未成年子女不顧,現住處承租契約已到期,子女生活及居住陷入困境,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原審則以本件抗告人妨害風化案件,雖已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惟聲請停止羈押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仍應由該法院裁定。經查,抗告人住居處所不定,顯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乃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妨害風化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三號刑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