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
5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34號侵占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