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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