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cv400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台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呂紹泓 即世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紹泓即世泓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1,433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