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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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5月4日,又另因毒品等案件,為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各為7月、5月15日,於民國96年1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5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1448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7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7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台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