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普通竊盜│普通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3日│96年8月6日│96年4月28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7203號│署96年度偵字20573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132││及案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96年度審易字第5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實├──┼──────────┼──────────┼──────────┤│審│判決│96年8月13日│97年1月22日│96年11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1566號│96年度審易字第564號│96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決├──┼──────────┼──────────┼──────────┤││確定│96年9月12日│97年2月25日│96年12月31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862號│署97年度執字第2307號│署97年度執字第1899號│└─────┴──────────┴──────────┴──────────┘┌─────┬──────────┬──────────┐│編號│4│5│├─────┼──────────┼──────────┤│罪名│普通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5月25日│96年8月8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6年度偵字第23175│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72││及案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703號│97年度壢簡字第232號││實├──┼──────────┼──────────┤│審│判決│96年12月28日│97年2月1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703號│97年度壢簡字第232號││決├──┼──────────┼──────────┤││確定│97年1月28日│97年3月17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17號│署97年度執字第7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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