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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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顧瑋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瑋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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