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敖婕
陳筠蓁
陳瑩鍾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簡偉閔 律師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亭禹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