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敖婕

陳筠蓁

陳瑩鍾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簡偉閔 律師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亭禹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