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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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6號
抗告人 楊坤升
代理人 蔡笠煬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第11529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114338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案號「第114338號」之記載,誤載為「第115293號」,上開顯然之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對於裁定已合法再抗告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