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 蔡束婉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上訴人 蔡劉罔市 蔡盈坤 蔡明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