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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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蔡束婉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上訴人 蔡劉罔市

蔡盈坤

蔡明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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