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六市保庄里十二鄰保竹二二之二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復為其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之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