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緩刑期內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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