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黃鈺婷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壹萬貳仟元│AG0八0四二0│││││社美源分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