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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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許雅芬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清水法官林欣玲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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