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B書記官蕭琪男